【本文来自《酒后擅闯房间动手打人,被打者反击致闯入者轻伤二级被控故意伤害罪,是谁伤谁有理吗?》评论区,标题为小编添加】
在自己租住的房间里,被他人闯入殴打后进行反击,不叫自卫吗?关键是,挑起事端的肇事者从躲进的卫生间里出来后,反击者并没有再次对其殴打攻击,而是在他人的协助下将其按倒控制住。这一点完全证明了反击者并未超出自卫性还击范畴。那些称挑衅者冲入房间打人时,屋里还有其他两人,完全可以合力制止。这要求完全是对他人的强制性要求。
第一,没人会想到突然会冲进一个人直接对同伴进行攻击,并立即做出有效反应。
第二,在场的第三方二人并不见得了解攻击者和被攻击者之间发生了什么,马上就去“拉偏架”?
三,屋内的第三方是否有能力制止冲入方的攻击。且如果第三方在阻拦、控制住冲入攻击者时,攻击者恰在此时受到被攻击者的还击,那个挑衅在先的会不会反诬劝架者参与了对他的群殴?
四,被他人突然冲进自己房间殴打自己时,顺手拿起身边的器具反抗自卫,不是常人都会有的正常反应吗?在被突然袭击殴打时,要求被攻击者的反应要“适度”“冷静”,要先判断对方是否“醉酒”?且显然那个双截棍并不具有刀具的致命危害性,与顺手拿起个烟缸、茶杯,性质相当吧。“自卫”的“度”应是保持在能让对方不再敢或不再有能力攻击伤害自己吧。
此事件中,三人将肇事者按倒控制住,并未再次为泄愤对其殴打,那个“度”没有掌握住吗?那些一味地对自卫一方严格要求的人,实质上就是在为肇事方脱责!还有人说,那肇事者是喝醉了,对个醉鬼不该下手太狠。醉酒是攻击伤害他人的理由吗?醉鬼已失去理智难道不更危险吗?而那些掰扯各种“论”的人,和中国目前法律理论界的一些人,似乎都没弄明白,任何法律学术理论都是来自于、也知只应来自于社会既有形态和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可发展形态,并服务于社会现实、社会实践,而非让社会去应和超出社会现实或某些人对社会应有形态扭曲的、错误的认知而制造出的“美好理论”。此外,特别要考虑到法律审判仲裁的社会效应。
在这一案例中,醉酒私闯他人住所殴打他人引发的这一事件,肇事者未受到惩处,反倒成了受害者。这对社会中无视法律的人,对那些爱冲动的有暴力倾向的人,对那些道德自制力很差的人,也对社会上绝大多数的守法者,对那些曾经受到过或目睹过受欺凌的人,都会是什么感受?能起到、达到制止或减少这类暴力攻击伤害他人事件发生的效应吗?能让普通民众更为信赖法律的维护社会正义和对他们的保护吗?中国社会中,蛮霸者、横行者、欺凌者并不少见。他们引发了事端,处理时的“和稀泥”方式,事实上成为了一种纵容。这也是这类人、这类事屡见不鲜乃至越来越多的主因之一。法律不该是制止、减少这种人的产生、这类事的发生吗?这不也是一个国家社会质量具体体现的一个方面吗?